胜通能源: 董事会议事规则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确保 董事会合法、高效、规范地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责,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其代表,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经股东会选举均 可担任董事。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但因董事会换届任期未满 3 年的或因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