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第四条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下 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