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 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 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 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