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1-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