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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人应年满10周岁,北京出台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
Xin Jing Bao·2025-06-27 06:44

《指引》从两方面规范广告内容。在正确导向方面,要求广告需以健康形式表达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坚决杜绝低俗媚俗、制造"容貌焦虑"等内容。事实依据方 面,要求涉及功效宣传需与产品注册、备案资料相符合,如"温和无刺激"等应具备功效宣称的评价试验 证明;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的,应标明出处,确保内容真实可溯。 制定17项"负面清单"。其中,明确列出6项禁止发布化妆品广告的情形,包括未依法注册或备案的化妆 品;注册证被撤销的化妆品;擅自配制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药品监管部门通告停止 经营或者暂停经营的化妆品等。 同时设定11项广告内容限制条款,涵盖虚假宣传、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情形。特别强调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功效(如祛斑美白、防脱发等)。牙膏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 价,不得宣传防龋、抑牙菌斑等功能,从内容源头遏制概念炒作。 坚决杜绝低俗媚俗、制造"容貌焦虑"等内容;制定17项"负面清单";强化儿童群体保护……近日,北京 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全 面梳理现行化妆品和广告领域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