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化妆品禁止宣传食品级、可食用
Bei Jing Shang Bao·2025-06-27 12:37
6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应含有"食品级""可食用"等易误导误食的内 容,非儿童化妆品广告禁止宣传"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暗示。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具有祛斑美 白、防脱发等特殊功效。《指引》全面梳理现行化妆品和广告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规定要求汇编, 内容涵盖适用范围、发布要求、负面清单等方面,为化妆品广告参与主体厘清合规边界。 儿童化妆品功效限10种 《指引》规定0—3周岁婴幼儿化妆品仅可宣传清洁、保湿、护发、防晒(作用部位仅限皮肤)、舒缓、 爽身6项功效;3—12周岁儿童化妆品可增加卸妆、美容修饰、芳香、修护4项功效。 《指引》明确主体责任时强调,广告代言人应年满10周岁,仅能为使用过的化妆品作推荐、证明。为儿 童或者异性用化妆品代言的,应当由广告代言人近亲属充分、合理使用该化妆品。此外,广告主应对广 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虚假违法广告。平台及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履行平台主体责任,防范、制止违法广告。 制定17项"负面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