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制度,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北京同仁堂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就选举董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工民主选举的 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五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公司须制备适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