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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集团: 中豪(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豪(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沪中豪(2025)法见字第24号 致: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豪(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一川律师、王晨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 的认识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意 见。本法律意见不涉及本次股东会提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 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