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临时股东大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董事会否决
此外,董事会还进一步阐释了"召集请求权"(高门槛:10%以上股份)与"临时提案权"(低门槛:3%以 上股份)的本质区别。前者是请求召开会议的权利,后者是在已定会议中增加议题的权利。董事会认 为,提请召集人试图绕过自身提出提案的义务,直接嫁接低门槛的临时提案权于高门槛的召集请求之 上,此举混淆了两种股东权利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 因此,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提请召集人虽提出召 集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但并未以其名义提出具体提案,董事会作为召集人无法发出合法有效的股东大 会通知,与此同时,提案人提出的相关提案并不构成有效提案,依法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故董事会 依法否决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根据公告披露,ST新潮董事会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由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国金阳光股 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以及自然人股东陈开军、宋娟、王震等六方(合称"提请召集人")联合提交的《提请函》。该函件 请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由其中四方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