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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行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中国证监会、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