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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胜微: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 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执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