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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鹏科技: 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施工的含氟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废水处理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证券代码:688602 证券简称:康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兰州康鹏与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天艺公司起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兰州康鹏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出的异议。兰州康鹏不服该民事裁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做出(2023)甘民辖终 14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 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甘 01 民初 311 号民事裁定书,并指定该案 由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3)甘 0191 民初 4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