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审 计委员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审 计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