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拖欠工资零容忍 依法惩戒护民“薪”
Sou Hu Cai Jing·2025-07-01 18:02
我为群众办实事 城管支队接到李某某等人投诉,反映某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初步立案调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多级分 包问题,施工总包单位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后者又转包给C公司。因三家单位在设备交 付、施工标准等合同履行环节产生争议,导致劳务作业方C公司拖欠李某某等劳动者工资。 此案件的高效处置,彰显了城管支队对欠薪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石河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将持续强化源头治理和全过程监管,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失信联合惩戒等执法手段,严厉打击欠薪 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师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通讯员 沈文萱) 法律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 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 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