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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 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其他法律、法规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公司董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该委员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