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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特新材: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志特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特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志特 新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证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可 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