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 ,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 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责任人、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 信息披露联络员以及参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工作 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