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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及 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 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负有向本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所知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