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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 独立董事制度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强化对董事会及经理层 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上市公司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