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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 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能 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赋 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