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 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司经营、管 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成员数量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 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