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规范董事 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 关职责范围内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事务部,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 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