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