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五)如果根据(四)之规定,在股东会上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以 应选人数为限,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根据(四)之规定,在股东会中选出的董事 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第四条 在同时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具体操作如下: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本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 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 票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 配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