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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提高其使用 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其他有 关规定,结合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