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暂缓、豁免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