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