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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测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 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