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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得医药: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毕得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