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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识别以“咨询服务费”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

近年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花样翻新,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调查、掩盖权钱交易,安排特定关 系人在"台前"成立咨询服务公司,自己则负责在幕后介绍业务,利用负责项目立项验收等职务便利,让 项目申报单位与该咨询服务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特定关系人在没有提供真实咨询服务的情况下,收 受巨额"咨询服务费"。该类行为隐蔽性较强,性质认定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应精准把握行为 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相关咨询服务公司是 否具备专业服务条件、是否提供实质咨询服务、经营获利是否违背市场基本规律等因素,准确认定以收 取"咨询服务费"为名的权钱交易行为。 【基本案情】 李某,A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处处长,负责地方标准化试点项目立项、验收、奖补资金拨付等工作。王 某,李某的特定关系人。 2019年底,李某考虑王某生活条件一般,为帮王某"搞钱"、改善生活,建议其成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王某遂投资成立了B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标准信息咨询、标准实施咨询等,与李某所在处室工作职 责相对应,并临时租用两间办公室、三张办公桌用于办公,招聘3人担任公司文员,负责对接客户、签 订合同、收取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