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与婚生子能平分父母房屋补偿金吗?
Ren Min Wang·2025-07-16 01:00
陈某与杨某(均已故)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陈大,并依法办理手续收养一子陈二。陈某与杨某 生前建造房屋一座,在二人离世后由于年久失修,陈大将该房屋申请用于漳平市旧村复垦项目,得到补 偿金额4万元。 然而,兄弟二人对补偿款的分配产生分歧。陈二认为,作为养子,其应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继承 权。而陈大则主张,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因协商未果,陈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补偿款由其单独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 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 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称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陈二作为陈某与杨某的养子,收 养手续合法有效,且继承发生时收养关系依然存续,因此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陈大完全相同,均属第一 顺位继承人。最终,法院判决4万元补偿款由陈大、陈二均等分配。该案判决已生效。 (陈立烽 俞晓雅) 法官提醒 本报讯 在家庭财产继承中,养子女应该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