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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北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董事会九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