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源股份: 芳源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