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范、 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 提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 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理财产品、规模及期限, 原则上须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 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 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信 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