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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上市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