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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 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