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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 核心人员薪酬考核及激励管理办法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 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发展做 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 董事津贴 第三条 董事的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16 万元; (二)非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非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自相 关情形发生之日起不予发放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人员情形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履职考核情况对董事会 成员的实发津贴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为促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