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董冰)

我局认为,在董冰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其母、其配偶多次买卖"振江股份"的行为,导致董冰违反了《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 对董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 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董冰,男,1985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董冰短线交易" 振江股份 "违 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