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软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476 号 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东华软件股份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并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