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天成: 4-1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中国境内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