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7 月修订)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