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外企业开展食糖加工贸易等业务注意事项(海关答疑)
Ren Min Ri Bao·2025-07-25 19:48
南京海关: 我是一家区外食品加工企业负责人。今年6月份国家发布公告调整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为确保公司运营合法合规,想咨询一下,区外企业开展涉及 食糖加工贸易业务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某食品加工企业负责人刘女士 刘女士: 您好!2025年5月,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83号公 告),并于6月10日正式实施。海关总署也于6月5日发布了2025年第116号公告,对有关填制规范进行了 明确。由于食糖属于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区外企业开展食糖加工贸易业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次措施调整涉及的商品具体范围 83号公告所述的商品主要是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 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等商品(以下统称"四类措施")。其中食糖属于关税配额管理商品, 也在调整范围内,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1701项下的商品。 二、区外加工贸易进口食糖加工管理措施调整 (一)管理措施 202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