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Sou Hu Cai Jing·2025-07-28 0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 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Tailored supply chain solutions across a range of industry re Cons utomotive Chemicals Coods Defense & Industrial Dil & Gas Governmen Pharma& Life Fashion & Retail Technology Science 0 公 投狐号@共助外贸服务 //// 三、中国AEO企业向泰国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以及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企 业英文名称告知泰国进口商,由其按照泰国海关规定申报,泰国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泰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 业编码"一栏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