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斯信息: 莱斯信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 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在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或在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情况下, 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 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 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一次选举的董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