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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民智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兴 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