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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药房: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