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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Hubei S&H Law Firm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山河非章第 3018 号 致: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人福医 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福医药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 说明。本所已得到人福医药的如下保证:人福医药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其 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