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 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董 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 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