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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公司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 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 管理制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