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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特材: 广大特材202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5 第 01843 号 致: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天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 ...